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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8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马某与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351号原告马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胡永亮,富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屈某某,女,汉族,住址、职业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彭新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