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6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李永德与李国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德,李国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6657号原告李永德。被告李国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德与被告李国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永德经本院多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1710元,由原告李永德负担。审判员 王信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严永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