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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6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李永德与李国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德,李国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6657号原告李永德。被告李国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德与被告李国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永德经本院多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1710元,由原告李永德负担。审判员  王信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严永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