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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特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广州市三英温泉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与向佳红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2016民特45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市三英温泉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向佳红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特45号申请人:广州市三英温泉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法定代表人:姚国英。委托代理人:张又权、倪邦仁,均为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向佳红,住湖南省。申请人广州市三英温泉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向佳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增劳人仲案字[2015]903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广州市三英温泉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申请称,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申请人根据考勤和工作情况核实被申请人2015年7月、8月工资是合法有效的,仲裁裁决的认定没有事实依据。2、被申请人在在职期间已经休完所有假期,不存在未休完假期的情况。另外,申请人已经足额发放了被申请人的加班工资,被申请人亦从来没有提出异议,仲裁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是错误的。3、申请人从来没有向被申请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是被申请人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申请人无需向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综上所述,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增劳人仲案字[2015]903号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予以撤销。被申请人向佳红答辩称,同意仲裁委的裁决。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为证实申请人拖欠其2015年7月、8月工资及加班费,以及其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提供了薪级表、考勤表、音频视频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而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结合双方当事人举证的情况,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经审查,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增劳人仲案字[2015]903号仲裁裁决并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予以撤销的情形,故对申请人提出的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州市三英温泉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增劳人仲案字[2015]903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市三英温泉酒店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瑞晖审 判 员  崔利平代理审判员  印 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费洁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