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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福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海巧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海巧,董艳粉,王磊,张瑞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福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登同,理事长。被执行人李海巧,女,汉族。被执行人董艳粉,女,汉族。被执行人王磊,男,汉族。被执行人张瑞军,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海巧、董艳粉、王磊、张瑞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福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4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程祥审判员  韩新民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徐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