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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1421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绥中县益农农资经销处与朱庆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中县益农农资经销处,朱庆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5)辽1421民初194号原告绥中县益农农资经销处,地址绥中县前卫镇三道村。经营者费铁山。被告朱庆武。本院在审理原告绥中县益农农资经销处诉被告朱庆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绥中县益农农资经销处撤回起诉。诉讼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邮寄费8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董 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吕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