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桂芬与被告石永山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初569号原告高某某,住平泉县.被告石某某,住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石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对被告石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瑞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云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