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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张莜燕与黄英杰、吕晓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莜燕,黄英杰,吕晓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829号原告:张莜燕。被告:黄英杰。被告:吕晓慧。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莜燕与被告黄英杰、吕晓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莜燕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金华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陈罗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