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张莜燕与黄英杰、吕晓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莜燕,黄英杰,吕晓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829号原告:张莜燕。被告:黄英杰。被告:吕晓慧。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莜燕与被告黄英杰、吕晓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莜燕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金华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陈罗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