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21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申请执行胡军模、程桂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胡军模,程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1执5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荣县。负责人黄明惠,行长。被执行人胡军模,男,汉族,1975年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程桂兰,女,汉族,1970年3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民二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7397.51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68元、申请执行费47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程桂兰的银行存款38237.5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文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虞健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