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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2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康某与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2民初373号原告康某。被告弓某。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康某与被告弓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建强审 判 员  平建同人民陪审员  黄宝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华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