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2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康某与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2民初373号原告康某。被告弓某。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康某与被告弓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建强审 判 员 平建同人民陪审员 黄宝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华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