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3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陶玉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503刑初57号公诉机关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玉,男。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6月10日被劳动教养三年;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1月5日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25日被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3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3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花检刑诉(201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玉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5年7月14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陶玉在马鞍山市花山区恒大御景湾XX号楼一单元X室内盗窃被害人戈某2000元现金及手机、银镯子、香烟等财物。二、2015年10月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陶玉将马鞍山市花山区恒大御景湾XX号楼二单元XX室门扣撞开,进入房间后翻动,未找到值钱物品遂离开。2015年10月2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陶玉预谋在马鞍山市恒大御景湾实施盗窃,走到1号楼门口时被恒大御景湾工作人员发现,后被接警赶到的公安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陶玉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提请法院予以判处。被告人陶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7月14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陶玉在马鞍山市花山区恒大御景湾XX号楼一单元X室内盗窃被害人戈某2000元现金及手机、银镯子、香烟等财物。二、2015年10月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陶玉将马鞍山市花山区恒大御景湾2号楼二单元XX室门扣撞开,进入房间后翻动,未找到值钱物品遂离开。2015年10月2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陶玉预谋在马鞍山市恒大御景湾实施盗窃,走到1号楼门口时被恒大御景湾工作人员发现,后被接警赶到的公安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被害人戈某、张某乙的陈述,被告人陶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陶玉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陶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陶玉有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2016年7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汪继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汪文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