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8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21-02-09
案件名称
崔金伟与上海中联重科桩工机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崔金伟;上海中联重科桩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8502号原告崔金伟,男,198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市。被告上海中联重科桩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方明华。委托代理人石义杰,男。委托代理人林志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金伟诉被告上海中联重科桩工机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金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凌琼代理审判员 叶惠琪人民陪审员 黎 轶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