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赛民初字第019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牛杰与牛文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杰,牛文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赛民初字第01943号原告牛杰,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农牧业科学院职工,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被告牛文艳,女,1990年10月5日出生,蒙古族,无业,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原告牛杰诉被告牛文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杰及其委托代理人武文平、奥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文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杰诉称,牛平(已去世)与牛杰系兄弟关系,与牛文艳系父女关系。牛平生前得了肾癌,无钱治病,于2012年12月开始陆续向牛杰借款60000元,且牛平写了欠条。牛平于2014年6月15日去世。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牛杰欠款60000元。被告牛文艳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进行书面答辩。原告当庭提供证据如下:1、被告牛文艳的户籍证明;2、牛平的死亡证明;3、牛平、牛杰父母的死亡证明;4、牛平生前的无婚姻证明;5、欠条三份;6、牛平的房屋所有权证;7、(2003)玉民初字第072号民事判决书、(2003)呼民二终字第342号民事调解书;8、牛平在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内蒙古医院等医院的住院收费收据、病历9、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兴隆巷清泉街社区、呼和浩特市立新木器厂的证明。经审理查明,原告牛杰与死者牛平系兄弟关系,牛平生前于1990年收养一女牛文艳,2003年6月,牛平与妻子经法院调解解除婚姻关系,养女牛文艳由女方抚养。2012年牛平因患病,其弟牛杰共计为牛平垫付医疗费60000元,直至牛平去世。牛平生前因牛杰为其垫付医疗费而给原告牛杰出具欠条3份,并以自己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抵押。牛平于2014年6月16日去世,其父母均在此之前去世,现牛平的法定继承人仅有被告牛文艳一人。2015年5月,原告牛杰起诉要求被告牛文艳偿还原告为牛平垫付的医疗费6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原告牛杰为死者牛平垫付医疗费60000元的事实,现牛平已死亡,被告牛文艳作为法定继承人应将钱款60000元偿还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牛文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牛杰欠款共计人民币60000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牛文艳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郝 英人民陪审员 刘玉英人民陪审员 张和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