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81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敦海与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敦海,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934号原告:陈敦海,居民。被告: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洪楼南路46号。法定代表人:刘圣俊,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敦海与被告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在滕州市东方中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16万元。裴小春自愿以其所有的鲁D×××××号小型轿车作为本案财产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敦海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向本院提供的担保财产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在滕州市东方中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16万元;二、查封担保人裴小春所有的鲁D×××××号小型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淑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范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