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日冠(福建)针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福建丰隆织造有限公司���第三人吴幼致、丁锦治、鑫盛达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冠(福建)针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福建丰隆织造有限公司,吴幼致,丁锦治,鑫盛达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816号原告日冠(福建)针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纪荣康,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董志武、林友博,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州市丰泽区。负责人蔡铭彦,该分行行长。被告福建丰隆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曾国斗,该公司负责人。第三人吴幼致,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第三人丁锦治,女,1984年2月4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第三人鑫盛达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柯渭江,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日冠(福建)针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福建丰隆织造有限公司、第三人吴幼致、丁锦治、鑫盛达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日冠(福建)针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实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