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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04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刘宁宁与王敬宇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宁宁,王敬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004执17号申请执行人刘宁宁,女。被执行人王敬宇,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5)辽宏民一初字第005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1月22日前自动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敬宇在辽阳市公安局太子河分局有工资收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敬宇在辽阳市公安局太子河分局的工资收入共计8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佳鹏审判员  刘 音审判员  黄文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于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