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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二初字第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杨斌与孙凤庭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斌,孙凤庭,李晓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二初字第00571号原告:杨斌,男,1964年7月6日出生,汉族,律师,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告:孙凤庭,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李晓,女,196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斌诉被告孙凤庭、李晓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杨斌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杨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杨斌负担。审 判 长 常 军人民陪审员 王 艳人民陪审员 汪朝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曹培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