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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特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广州映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杨炳娇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2016民特20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映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杨炳娇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特20号申请人:广州映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林旗水,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芳群,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敏贞,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申请人:杨炳娇,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申请人广州映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映象公司”)与被申请人杨炳娇因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15]262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映象公司认为:杨炳娇并未在映象公司工作过,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杨炳娇隐瞒了案件重要事实,足以影响劳动仲裁委作出了不公正的裁决。综上,请求法院撤销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劳人仲案[2015]2621号仲裁裁决。杨炳娇书面答辩称:不同意映象公司的申请,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映象公司主张与杨炳娇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由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属事实认定问题,映象公司对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有异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同时,映象公司亦无证据证实杨炳娇在仲裁过程中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故映象公司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映象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州映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15]2621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映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嘉璘代理审判员  王 珺代理审判员  乔 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沈豪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