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28执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何存英、刘开明、万祖华申请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存英,刘开明,万祖华,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8执9号申请执行人:何存英(系万从林之妻),女,1961年12月12日生,汉族,务农,云南省永平县人。申请执行人:刘开明(系万从林之子),男,1984年10月18日生,汉族,务农,云南省永平县人。申请执行人:万祖华(系万从林之女),女,1986年8月13日生,汉族,务农,云南省永平县人。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公司。住所地:广西容县容州镇城南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叶兵,支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何存英、刘开明、万祖华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由永平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5)永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公司已于2015年11月18日将案款61161.20元汇入本院执行案款专户,该款已由申请执行人全额领取。案件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永平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15)永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40250元及第二项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文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茂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