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张亚庆与袁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庆,袁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398号原告张亚庆。被告袁飞。原告张亚庆诉被告袁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商晶晶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亚庆于2016年2月1日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确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亚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张亚庆负担。代理审判员 商晶晶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蒋浩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