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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2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赵社兵与被告驻马店市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社兵,驻马店市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2959号原告赵社兵,男,198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邓鑫,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市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高新区纬二路中段北侧。法定代表人李艳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耀河,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社兵与被告驻马店市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社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赵社兵负担。审 判 长  赵丽莉代理审判员  张伟光人民陪审员  黄 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太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