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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民初字第1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金华市华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洪震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华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洪震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民初字第1380号原告:金华市华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义乌街今日嘉园13幢102室。法定代表人:叶月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萍,金华市华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洪震兰。委托代理人:赵翠,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华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洪震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华市华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华市华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418元,减半收取为209元,由原告金华市华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周利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方 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