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张丽引诉杨金云、唐秋宝、凌红、杨凌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引,杨金云,唐秋宝,凌红,杨凌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初460号原告张丽引。委托代理人庄丽红,上海鲤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金云。被告唐秋宝。被告凌红。被告杨凌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张丽引诉被告杨金云、唐秋宝、凌红、杨凌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后,于同日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开庭传票和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原告张丽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丽引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吴 青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笑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