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红商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包诚与韩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诚,韩文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商初字第613号原告包诚,男,汉族,黑龙江省八五二农场第六管理区基建队书记。被告韩文军,男,汉族,黑龙江省八五二农场第六管理区副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包诚与被告韩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包诚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诚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8元,减半收取589元,由原告包诚负担。审判员  李苏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