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商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包诚与韩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诚,韩文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商初字第613号原告包诚,男,汉族,黑龙江省八五二农场第六管理区基建队书记。被告韩文军,男,汉族,黑龙江省八五二农场第六管理区副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包诚与被告韩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包诚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诚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8元,减半收取589元,由原告包诚负担。审判员 李苏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