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8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与李萍、兰云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李萍,兰云波,刘泽南,刘宪村,刘建林,刘万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8民初5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建设路141号。负责人:张叶潮,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进平,系原告风险管理部职工。被告:李萍。被告:兰云波。被告:刘泽南。被告:刘宪村。被告:刘建林。被告:刘万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与被告李萍、兰云波、刘泽南、刘宪村、刘建林、刘万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4元,减半收取53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项旭旸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裘鑫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