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28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与李萍、兰云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李萍,兰云波,刘泽南,刘宪村,刘建林,刘万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8民初5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建设路141号。负责人:张叶潮,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进平,系原告风险管理部职工。被告:李萍。被告:兰云波。被告:刘泽南。被告:刘宪村。被告:刘建林。被告:刘万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与被告李萍、兰云波、刘泽南、刘宪村、刘建林、刘万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4元,减半收取53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项旭旸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裘鑫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