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5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武汉承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周海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承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周海斌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585-1号原告:武汉承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王家湾十升路特1号丁绣广场A座14层。法定代表人:杨鹏。被告:周海斌。本院于二O一五年九月七日作出(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58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武汉承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周海斌所有的价值85,000元的财产查封、冻结。审判员 盛其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湘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