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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5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武汉承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周海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承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周海斌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585-1号原告:武汉承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王家湾十升路特1号丁绣广场A座14层。法定代表人:杨鹏。被告:周海斌。本院于二O一五年九月七日作出(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58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武汉承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周海斌所有的价值85,000元的财产查封、冻结。审判员  盛其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湘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