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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永福诉被告薛雪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维财诉被告齐波、曹伟、齐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福,薛雪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446号原告陈永福,男。被告薛雪娇,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福诉被告薛雪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陈永福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薛雪娇位于XX市XXXX楼XX区X号楼X单元X室住宅予以查封,并已提供存款予以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永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确保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薛雪娇位于XX市XX楼X区X号楼X单元X室住宅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赠与,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将原告陈永福作为担保提供的XX名下的存款XX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得支取,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娄培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蔡欣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