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6民初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丰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彬砂石料厂诉被告范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丰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彬砂石料厂,范志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6民初第157号原告承德丰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彬砂石料厂委托代理人:康玉国,男,河北飞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志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丰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彬砂石料厂诉被告范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丰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彬砂石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审理费3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少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