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4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江振宇与江志勇、房桂英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振宇,江志勇,房桂英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1302号原告江振宇,男,1977年9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委托代理人孟海,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超群,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志勇,男,1949年2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房桂英,女,1951年8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振宇诉被告江志勇、房桂英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至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且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袁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