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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执字第001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枞阳县旺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庆市惠安饮食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枞阳县旺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惠安饮食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执字第00111-2号申请执行人:枞阳县旺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渡江路。法定代表人:张海龙,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庆市惠安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纺织南路80号。法定代表人:张枫,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枞阳县旺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庆市惠安饮食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枞阳县旺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交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4)枞民一初字第015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晓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