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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刑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刑初字第903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商贩。2015年9月28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郭健卫,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5)8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因被害人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国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郭健卫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8日21时9分许,被告人周某驾驶浙J×××××牌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自南往北行驶至台州市黄岩区长南线2KM+450M处(即黄岩农贸市场对出路段))向东右转弯时,因借道通行时未让本道内的车辆优先通行,与由北往南骑自行车的姜少政发生碰撞,造成姜少政严重颅脑损伤,于2015年9月17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即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审理中,被告人周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害人家属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姜某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物证检验报告,车辆鉴定报告,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接警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和解书、谅解书、收款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有投案自首情节,且已和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马可大人民陪审员  官忠勇人民陪审员  余雪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季飞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