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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0702执11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铜陵天源股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铜陵恒瑞电气有限公司、铜陵深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天源股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铜陵恒瑞电气有限公司,铜陵深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铜陵胜保特种水产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叶威龙,杨作来,刘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皖0702执111-11号申请人:铜陵天源股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法定代表人高芳,该××总经理。被执行人:铜陵恒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狮子山区。法定代表人杨作来。被执行人:铜陵深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县。法定代表人杨作来。被执行人:铜陵胜保特种水产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叶海胜。被执行人:叶威龙,男,汉族,1993年2月13日出生,住本区。被执行人:杨作来。被执行人:刘华,女,汉族,1977年9月29日出生,住本区。申请人铜陵恒瑞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陵深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铜陵胜保特种水产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叶威龙、杨作来、刘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9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铜陵深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铜陵胜保特种水产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叶威龙、杨作来、刘华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刘华名下财产叁仟万元。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牧银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马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