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黄清林与陆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清林,陆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527号原告黄清林,男,汉族,1976年11月16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新邵县。被告陆凌,男,壮族,1989年4月23日出生,户籍地址广西马山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清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黄清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清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0元,因原告黄清林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变更为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薛玮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雪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