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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黄清林与陆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清林,陆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527号原告黄清林,男,汉族,1976年11月16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新邵县。被告陆凌,男,壮族,1989年4月23日出生,户籍地址广西马山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清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黄清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清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0元,因原告黄清林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变更为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薛玮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雪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