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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2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进喜与徐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进喜,徐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23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进喜。委托代理人:王剑君。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诚。再审申请人王进喜因与被申请人徐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常民终字第0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进喜申请再审称:2014年12月29日18时30分许我回家路过客厅时,一只黄狗向我扑来,我本能抬腿赶狗,此时徐诚向我走来,我没有理睬,继续朝阁楼楼梯走去,行至楼梯台阶时,后背挨了一拳,将我击倒,我的右额头碰到了墙,额头被撞破并鼓起了一个大包。我回头看了一眼是徐诚在我背后,我随即报警,后警察把我送至第七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因此案发生在徐诚家中,故申请人无法搜集证据,否则将对徐诚构成侵权。且在申请人被送至医院就医期间,徐诚有足够时间和条件清理现场,毁灭证据。申请人在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戚厂工房六区36幢丁单元301室阁楼居住十余间从未碰到家中有狗,开门时狗突然向我扑来,我本能抬腿赶狗时踢到了狗,徐诚才会推我;即使按照徐诚的说法是申请人自己摔倒,也与狗对申请人的一扑一叫有一定因果关系。申请人在徐诚家中受伤,不管出于任何原因徐诚及其家人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狗的主人有责任和义务保障家庭成员或非家庭成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徐诚提交意见称:1.王进喜居住在我家阁楼,其有我家大门钥匙,且要从内楼梯上阁楼,其摔倒地点每天经过,根本不存在其所谓搜集证据要经过我的同意之说。2.王进喜电话报警后,坐在楼梯上十数分钟等待民警,如果有其所称对本人不利的证据,完全可以当场取证,且民警到场后有执法记录仪对现场记录,王进喜也完全可以要求民警取证,王进喜所称民警第一时间送其去医院不是事实,民警到达现场询问情况,王进喜不仅不配合还屡次质疑民警,与民警争吵且投诉民警,因为所说根本无中生有,更没有其所谓对本人不利的证据。3.有人进屋狗狗叫两声很正常,至于王进喜所说狗狗扑了他,我从未认同,狗并未咬他,且其摔倒也不是狗造成的,毫无因果关系。4.王进喜住我家阁楼,每天从客厅经过上内楼梯,所住阁楼亦为我家所有,王进喜所称在我家受伤均应由本人负责,既无道理更无依据,这与抢劫何异?如此都能说通,那以后王进喜想上医院作身体检查,就只要在我家摔一跤,然后随便找个理由往我身上一扣,我就得去给他付医药费了,简直荒谬。5.事发当日王进喜收到与我母亲关于其儿子在我家阁楼居住权的败诉通知书,心中不忿,故而没事找事,歪曲事实,借此泄愤。综上,恳请驳回王进喜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王进喜申请再审主张其摔倒受伤系在上楼时被徐诚击打后背所致,要求徐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此徐诚予以否认。王进喜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门诊病历卡、住院费用清单、医疗收费票据、人民调解记录、常州市公安局戚墅堰分局街道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三份,但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徐诚对其有侵害的行为,也不能形成证据锁链证明徐诚对其有侵害的行为。故王进喜的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王进喜主张即使其受伤是自己摔倒,也与狗的扑叫有因果关系,但王进喜的该项主张与其在起诉、上诉以及申请再审时所称互相矛盾,王进喜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受伤与狗的扑叫有因果关系,故王进喜的该项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王进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进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俞灌南代理审判员  司继宾代理审判员  吴剑铭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熊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