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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8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李世全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8424号原告李世全,男性,汉族,1967年9月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兴路6号万凯新都B座6楼。负责人张志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全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李世全限期交纳诉讼费,原告李世全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世全自动撤回诉讼处理。审判员  帅明禄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乔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