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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陈秀兰与成淑芳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兰,成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566号申请执行人陈秀兰,女,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成淑芳,男,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陈秀兰与成淑芳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河民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成淑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成淑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成淑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成淑芳的工资奖金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德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郭志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