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1执2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丁同军与田召敏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同军,田召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233-1号申请执行人:丁同军。被执行人:田召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同军与被执行人田召敏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开始实际履行。申请执行人丁同军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桓商初字第1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中学审判员 鲍贻荣审判员 夏 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