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5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关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某,杨跃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5民初115号原告:关某某,女,汉族,28岁,住河南省嵩县。被告:杨跃飞,男,汉族,27岁,住河南省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某某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关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赵云忠代理审判员 司 达人民陪审员 张伟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马琼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