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少民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少民初字第343号原告张某某,女,198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被告王某某,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丰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源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