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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1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1489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雷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丁长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朱 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