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1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1489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雷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丁长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朱 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