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山执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四川临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四川临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彭山执字第98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雷波,四川贤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执行人四川临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勤,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5)彭山民初字第157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四川临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即:“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5)彭山民初字第157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彭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