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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3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陈想想与王皓贤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想想,王皓贤,王伟,赵桂珍,吴楚桐,张波,尚泽源,尚坤,金泽成,金星,仲天赐,仲军,程柯,程仁亚,王翠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3906号原告:陈想想,男,1999年9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法定代理人:陈文圣,男,1978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刘芳,女,1973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赵英亮,安徽沈雪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皓贤,男,2000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王伟,男,1975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赵桂珍,女,1973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吴楚桐,男,1999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张波,男,1976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尚泽源,男,2000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尚坤,男,1978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金泽成,男,2001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金星,男,1977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仲天赐,男,2000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仲军,男,1977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述十一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闫洁,安徽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柯,男,2000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程仁亚,男,1971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翠芳,女,1972年3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邦兴,安徽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想想与被告王皓贤等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王皓贤等人涉及刑事案件,本案需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理终结,故暂无法继续审理,需要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盛怀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耿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