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馆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馆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同济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杜振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学刚,山东宁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9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于2016年1月31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15日开出的票号为40200051/21755251、票面金额100万元、出票人邯郸市新博源医药有限公司、收款人馆陶县昊森城乡商贸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2016年1月15日、申请人为持票人、付款行为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金玲审判员  闫 洁审判员  李雪源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韩建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