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刑更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鄢成静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686号罪犯鄢成静,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2013)台玉刑初字第3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鄢成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6年1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鄢成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鄢成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鄢成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鄢成静准予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一年(刑期自2012年11月12日至2023年7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审 判 员 赵绍庆审 判 员 方 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张梦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