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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郑圣兰与李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圣兰,李娜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446号原告:郑圣兰,女,196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第一建筑公司退休职工,住。法定代理人:李佳,无业。委托代理人:闫法顺,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娜,女,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圣兰诉被告李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圣兰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李娜名下位于合肥市淠河路22号xx栋206室房产,并已提供登记在郑圣友名下位于合肥市淠河路22号xx幢103室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郑圣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李娜名下位于合肥市淠河路22号xx栋206室房屋一套,并限制其产权转移、抵押;二、查封登记在郑圣友名下位于合肥市淠河路22号xx幢103室房屋一套,并限制其产权转移、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 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安华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约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