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6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洪诗荃与许维群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诗荃,许维群,泉州市丰泽伟峰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6557���原告洪诗荃,女,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告许维群,女,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被告泉州市丰泽伟峰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黄煌煌,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洪诗荃与被告许维群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卢书琪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蔡洋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