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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6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洪诗荃与许维群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诗荃,许维群,泉州市丰泽伟峰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6557���原告洪诗荃,女,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告许维群,女,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被告泉州市丰泽伟峰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黄煌煌,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洪诗荃与被告许维群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卢书琪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蔡洋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