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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2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杨鹏等与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镇五星村油麻冲组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武,欧玉林,杨鹏,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镇五星村油麻冲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45号申请执行人杨小武,男。申请执行人欧玉林,女。申请执行人杨鹏,男。被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镇五星村油麻冲组。负责人杨小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11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该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镇五星村油麻冲组的银行存款41312元(其中判决书确定的款项400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申请执行费51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鹏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廖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