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年林执字第00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杨桂芬与林西县天旭鹿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桂芬,林西县天旭鹿业有限公司,林西县美丰园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林西县宇丰园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林执字第00662号申请执行人:杨桂芬,女,195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林西县天旭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林西县美丰园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林西县宇丰园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执行杨桂芬与林西县天旭鹿业有限公司、林西县美丰园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林西县宇丰园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多方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建华审判员  刘晓伟审判员  宫浩然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正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