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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法执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高振海申请陈瑞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振海,陈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法执字第412号申请执行人高振海,身份号码2306221960********,男,1960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肇源县肇源镇东方红街11委**组。被执行人陈瑞,身份号码2306221963********,汉族,农民,现住肇源县友谊村大三马架屯***号。高振海与陈瑞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肇源县人民法院(2014)源民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高振海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瑞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瑞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高振海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陈瑞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高振海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宏志代理审判员  李中甫代理审判员  杨崇彪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冬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