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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07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钱秋明与高明、钱敏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秋明,高明,钱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731-1号申请执行人钱秋明。被执���人高明。被执行人钱敏芳。钱秋明与高明、钱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太民初字第01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高明、钱敏芳应于该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钱秋明借款58万元,并应直接支付钱秋明预交的诉讼费用4800元。因高明、钱敏芳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钱秋明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84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太民初字第01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勇执行员 卢东昕执行员 徐 澄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员高宇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