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珍玉诉被告武震东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珍玉,武震东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813号原告李珍玉,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宏战,北京市滕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震东,男,汉族。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李珍玉诉被告武震东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珍玉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珍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珍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11元,全额退还原告李珍玉。代理审判员 冯林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毛 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