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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珍玉诉被告武震东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珍玉,武震东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813号原告李珍玉,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宏战,北京市滕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震东,男,汉族。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李珍玉诉被告武震东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珍玉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珍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珍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11元,全额退还原告李珍玉。代理审判员  冯林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毛 妮 微信公众号“”